黄某某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本律师代理的黄某某诉江西省某消费服务有限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和连好民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律师主张连好民对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
以下是判决书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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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本案死者李某虽驾驶无牌号电动自行车上路,但该违约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之间并无直接必然得因果关系,连好民发现前方状况不及时,驾驶检测制动不合格车辆避让不当,撞上前方行驶得李某是导致事故发生得全部原因,且无证据证实其已经采取必要安全处理措施,故其应承担原告全部损失,本院对交警事故认定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全部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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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依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赔偿黄春花、黄剑、黄春影、杨贤英死亡赔偿金50000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好民赔偿黄春花、黄剑、黄春影、杨贤英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31353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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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已于二OO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宣判.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方全面胜诉,所有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支持。最大的胜面在于:1、受害人李某萍(因交通事故死亡)系农村户口,经本律师诉前精心组织证据证明其已进城务工一年以上,法院最终按城镇户口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2、法院认为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划分事故责任不准确,不应采纳为认定事故责任的定案证据。最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一审判令被告方承担事故全责。原告方获赔3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