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崇岭律师亲办案例
强奸案成功辩护---从既遂到中止
来源:龚崇岭律师
发布时间:2008-03-18
浏览量:1921

强奸案成功辩护---从既遂到中止

从既遂到中止

——一起强奸案的成功辩护

    被告人张某涉嫌强奸罪,本律师全程介入。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认为张某犯强奸罪(既遂)。审查起诉阶段,本律师向检察院递交律师意见,认为本案认定既遂证据不足。该意见被公诉机关采纳,公诉机关以强奸罪(未遂)对被告人张某提起公诉。审判阶段,本律师乘胜追机,抛出了被告人犯罪停止形态应属“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最终此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2007720日一审宣判,判定张某犯强奸罪(中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时,被告人张某当场表示,同意一审判决,不上诉。

以下是一审判决书部分内容: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但对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行为作出的犯罪未遂的认定,本院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是在实行强奸行为过程中、犯罪结果发生以前,放弃继续强奸的,而根据现场房间内仅有的被告人、被害人二人力量对比悬殊、无其他外界客观因素介入等现场客观状况,可以看出被告人张某并非因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而不能继续完成强奸,而是因本人主观意志上的原因自动放弃的,张某放弃继续侵害行为具备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时间性、有效性的全部条件,故其行为构成犯罪中止,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犯罪中止,造成损害,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张某减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216日起至20082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以下是本律师辩护词:(原创作品,谨供参考,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

    (2007)云刑初字第8XX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审判员:

被告人张某涉嫌强奸一案,我依法接受委托为被告人张某进行辩护。经庭前仔细阅卷和两次会见,参加完刚才的庭审,鉴于被告人认罪,我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张某涉嫌强奸罪的定性,以及该罪处于未完成形态表示认同。以下仅就量刑情节方面发表辩护意见:

一、法定量刑情节方面,我认为本案的犯罪停止形态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

争辩本案的犯罪停止形态是未遂还是中止的前提是确认本案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处于未完成形态,即在既遂之前已经停止。公诉人认为,由于被害人周某某极力反抗,被告人犯罪未遂。法庭在庭审全面审查时,审问被告人其在公安机关的口供是否属实,被告人回答属实。我认为被告人口供应以庭审时的口供为准,因为被告人的法律修养局限了他在核对公安机关制作的讯问笔录时发现问题的能力,而且侦查阶段的口供毕竟是由公安机关一家制作,缺乏监督,被告人在接受提审和核对笔录时处于强权控制之下,不一定有机会、有时间准确的核对笔录。另外,我认为被告人在讯问笔录里所称“抽插了几下”不应理解为是在被害人阴道内抽插了几下。被告人称“将她的裤子脱到了大腿处”,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反抗强暴应该是夹紧双腿的,因此,被告人所说的“抽插了几下”应该理解为在被害人双腿之间抽插了几下。今天庭审,被害人周某某也称当时喝醉了酒,不能确定被告人的阴茎有无插入其阴道,并且当庭陈述被告人庭审口供属实。鉴此,我希望合议庭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及刑法谦抑精神,首先能认定本案被告人实行的犯罪处于未完成形态。

其次,本案犯罪的停止形态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公诉人庭审举证出示了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后,随即拍摄的被告人脸部、颈部、胸部被被害人抓伤,抓痕密集的照片以证实被害人之“极力反抗”行为,作为认定“强奸未遂”的证据。对此,本人有不同意见,我认为案内被害人在当时的孤立封闭的场景下,一个醉酒小姑娘不着要害的“极力反抗”(实是轻微抓、踢)根本不足以成其为有效制止正在进行的冲动的暴力强奸犯罪的客观因素。该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的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侵犯了妇女的性权力法益,只能作为定罪的证据。如果这种轻微的反抗就能使冲动的兽性的强奸犯罪停止,那么现实社会中强奸既遂的可能性几乎可以下降到零的程度。由此归谬推理可以推知本案定性为“强奸未遂”是不准确的。

我认为,本案犯罪行为停止,“犯罪的未完成”是因为被害人这个小姑娘的眼泪、反抗行为和警告言语传递的信息,感化或威慑了被告人,最终使被告人自行作出主观决意,自动有效的停止了犯罪。庭审时,审判长着重询问了被害人周某某关于犯罪停止情节的陈述,“我……躺在床上哭着说‘你今天晚上这样对我,强奸我,你(会)后悔的。’过了一会儿,张某可能害怕,说对不起,他喝多,并将我的裤子扔给我……”是否属实,被害人当庭陈述是属实的。我认为此情节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①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当时犯罪行为仍在进行,被告人的犯罪尚未得逞;②是自动放弃犯罪。当时场景,凭着酒劲和一度冲昏头脑的兽性,以被告人强壮的身体对比被害人瘦弱且喝醉酒的情形,被告人完全可以完成犯罪,满足自己的欲望。犯罪行为之所以中止,并非客观因素所致,并非“欲而不能”。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当时有早泄,被踢伤阳具或其它原因被迫停止犯罪。被告人中止犯罪的动机可能是“害怕”也可能是心软了不想再继续,但无论动机如何,都不妨害犯罪中止情节的成立。刑事政策鼓励“犯罪中止”就是要为已预备实施犯罪、正在实施犯罪的行为人留一个后路,架一坐“返回的金桥”,从而更大程度的防止实害结果的发生,更大限度的保护法益。③中止犯罪是彻底的而不是暂时的。案内被告人已无条件的彻底的停止了进一步的侵犯,并当场道歉。

综上,请合议庭客观公正的对本案犯罪的停止形态作出准确的评判,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予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

本案被告人存在以下酌定量刑情节:

1、 初犯、偶犯、认罪、悔罪。

2、 被害人周某某已对被告人所作所为表示谅解,希望他以后懂得尊重女性,也“希望他可以早点出来”。

3  被告人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低。

①本案被告人犯罪行为不是针对不特定的女性进行性犯罪,应区别于其它恶性或连环强奸案;②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是临时起意,喝酒乱性,一时冲动之行为;③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她在与被告人交往的过程中接受其财物赠送,以女朋友的身份带一大帮自己的朋友参加被告人的生日家宴,在自己的朋友纷纷离席向其告退时不结伴离去,喝醉酒在被告人哥哥家里睡觉,错误的向被告人传递了在男方主动的情况下可能“半推半就”的信息,或者说创造了给被告人轻易实施性侵犯的机会;④被告人实施强奸犯罪仅使用了轻微暴力。被害人的法医鉴定证明显示被害人在阴道外侧有一0.5×0.3cm的裂创,属轻微伤。我推测可能是牛仔裤拉链划伤或指甲划伤,应属轻微伤(偏轻)。

4、 刑法的保护机能已在一定程序上实现。

本案被告人已被羁押将近五个月,已被纳入刑事诉讼的程序之中,国家刑罚的威慑力,事实上已经在一定程序上作用于他,刑罚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功效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予以发挥。

综上,请合议庭优先考虑采纳“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量刑时考虑免除处罚。如合议庭评议后决定采纳控方意见认定“犯罪未遂”,辩护人认为综合全案案情和被告人悔罪表现及被害人表示谅解的情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请求合议庭确定量刑时适用犯罪未遂之“减轻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

以上意见,谨供合议庭参考。谢谢!

 

 

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

                        龚崇岭律师13538745373

                         OO七年七月三日

以上内容由龚崇岭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龚崇岭律师咨询。
龚崇岭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95好评数1
  • 办案经验丰富
广州市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座51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龚崇岭
  • 执业律所:
    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59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广州
  • 地  址:
    广州市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座51楼